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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規则起草。
  本标准由佛山市南海区电风扇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电风扇行业协会、佛山市功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佛山市南海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佛山市南海区东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吉星家电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飞行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华兴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风行家电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多本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明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盐步华章五金塑料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慧珍、林涛、唐晓、陈柏强、黄宝钗、肖志强、孔叙金、黄锦培、罗爱民、周启明、罗荫章。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电风扇行业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风扇行业管理中的行业组织、企业管理、行业发展、品牌管理与提升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电风扇行业协会及佛山市南海区内从事电风扇及相关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1/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4001/T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8001/O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3 行业组织

3.1 总则

3.1.1 电风扇行业管理的组织为:佛山市南海区电风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3.1.2 协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由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和作为业务指导部门的专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3.1.3 协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闭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要求成立、变更和注销
3.1.4 协会內部的管理应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

3.2 基本要求

3.2.1 协会应有以下基本职能:
  a) 代表职能:代表木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
  b) 沟通职能: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c) 协调职能: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d) 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 统计职能: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f) 研究职能:开展对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査,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组织企业参加各级政府科研项日课题;
  g) 服务职能:如购买服务、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
3.2.2 协会不应有下列行为:
  a) 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b) 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c) 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d) 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e)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f)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2.3 协会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会员制度,协会章程应符合相关法规。
3.2.4 协会的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制度应符合《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协会章程的规定。
3.2.5 协会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配备齐全。
3.2.6 协会应配备专职秘书长以及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
3.2.7 协会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与国家机关单位分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中任职

3.3 组织机构

3.3.1 基本架构
  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组成,组织架构见图1所示。
3.3.2 会员大会
  协会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a)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內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b)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c) 审议理事会、监事公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d)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e) 对协会变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f)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g)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h) 决定终止事宜
  i)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j)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3.3.3 理事会
  协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其职权是
  a)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b)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c)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d)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e)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f)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g) 决定新中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h) 聘冮或者解聘聘仼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攴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仼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枃、代表机枃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i)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j)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3.4 监事会
  协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公员大公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职权是
  a)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b)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c) 检査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d)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e)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3.3.5 秘书处

3.3.5.1 协会秘书处由理事会管理,其职权是:
  a) 对协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规章制度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
  b) 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协会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c) 联系会员,布置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d) 组织、协调开展各项培训工作。
  e) 组织、协调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家论坛、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f) 负责对行业和协会的形象推广和宣传
  g) 负责协会的人力资源工作。
  h) 负责协会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归档、保管及卬鉴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
  i) 负责会费收缴工作
  j) 负责发展会员工作。
  k) 负责管理综合事务部、会员服务部、技术服务部的工作。
  l)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3.5.2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3 协会秘书处的联系方式为
  a)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六路3号二层207铺
  b) 电话:0757-86264550
  c) 邮箱:2036867505@qg.com

3.4 财务资产管理

3.4.1 协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3.4.2 经费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经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日。
3.4.3 协会会费标准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3.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和侵吞协会的资产。
3.4.5 协会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3.4.6 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3.5 信息管理

3.5.1 协会应建立风扇行业企业数据库,对会员及非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3.5.2 数据库应有企业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产品类型等,凡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更新数据。
3.5.3 协会应建立仝体会员名册,明确其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3.5.4 协会应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并即时更新信息,帮助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3.5.5 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单位经营数据和商业秘密
3.5.6 协会应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同行业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和情报。

3.6 服务

3.6.1 企业服务

3.6.1.1 协会每年开展电风扇行业的调查及统计,定期发布行业信息。
3.6.1.2 协会应组织企业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3.6.1.3 协会应及时了解并宣传行业先进工艺、发展新动向、新法律法规等信息
3.6.1.4 协会可组织行业研讨,开展本行业内的经济技术交流,推广行业内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协会内资源的有效利用
3.6.1.5 协会可优先组织会员参加展览会、交流会、交易会等。
3.6.1.6 协会可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以技术革新、现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和讲座,帮助会员企业进行各种专业培训,推动行业内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3.6.1.7 协会应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
3.6.1.8 协会应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6.1.9 协会应组织内部调节机制,化解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市场的利益纠纷和冲突。
3.6.1.10 协会应指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纠纷。
3.6.1.11 协会应指导企业建设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
3.6.1.12 协会可为企业提供技术职称和资格晋升服务等。

3.6.2社会服务

3.6.2.1 协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可组织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3.6.2.2 协会可利用行业特点,为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提供专业服务。
3.6.2.3 协会应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

3.6.3政府服务

3.6.3.1 协会应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既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向导,也是企业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
3.6.3.2 协会应即时了解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产业政策,结合行业实际,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实施
3.6.3.3 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走势,即时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行业的经济信息,协助政府开展决策、立法咨询和产业政策制定等。
3.6.3.4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收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等。
3.6.3.5 协会应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参与涉及行业决策,反映行业诉求
3.6.3.6 参与涉及行业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开展政策硏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3.6.3.7 协助政府开展公平竞争等相关工作。

3.7 服务评价与持续改进

3.7.1 服务质量评价
 
3.7.1.1 协会应制定服务质量监控制度和流程,对核心指标进行分析,产生相关数据,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
3.7.1.2 秘书处应定期对协会开展的项目和活动进行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3.7.1.3 监事会应定期对协会理事会的服务、财务、章程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3.7.2 持续改进

  应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3.7.3 服务监督

3.7.3.1 协会应公开监督电话,开设投诉渠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
3.7.3.2 秘书处应准确、详细记录协会活动日志,如实记录会员投诉事项内容,及时处理事件和反馈处理结果,定期征集、统计、分析会员意见,改进服务工作
3.7.3.3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 企业管理

4.1 基本要求

4.1.1 从事电风扇及相关五金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4.1.2 会员企业应遵守协会章程,按吋缴纳会费,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非会员企业可在遵守协会章程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后中请成为协会会员
4.1.3 企业应合法合规生产与销售。
4.1.4 企业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行业政策的规定。
4.1.5 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强制认证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强制认证。
4.1.6 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1.7 企业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1.8 企业应定期上报相关数据到协会数据库
4.1.9 企业应优先采用协会制定的联盟(团体)标准

4.2 人力资源管理

4.2.1 企业招聘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定屴动合同。
4.2.2 企业员工数量应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
4.2.3 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关键岗位应有有资质的专业人员。
4.2.4 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有相应质资并保持在有效期内。
4.2.5 应有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员工应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3 生产管理

4.3.1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生产组织。即选择厂址,布置工厂,组织生产线,实行劳动定额和劳动组织,设置生产管理系统等
  b) 生产计划。即编制生产计划、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等;
  c) 生产控制工作。即控制生产进度、生产库存、生产质量和生产成木等内容;
  d) 保证按期交付。即根据生产计划安排,保证客户产品交付正常。
4.3.2 做好生产现场管理,根据需要,可开展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为内容的5S管理。

4.4 质量管理

4.4.1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以坚持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质量检验机制、实行质量否决权和抓住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设置质量管理点或质量控制点为重点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4.4.2 企业应制定原材料、过程、最终产品的检验规范,并应规定检验频次、檢验项目、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接收准则等内容,同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在交付给顾客前,最终产品应经过必要的出检验。
4.4.3 企业应根据产品需求具备适当的检验设备和仪器,用于检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校准、检定和维护,保证检验设备和仪器的准确性
4.4.4 检验试验人员应具备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的能力。
4.4.5 对于釆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4.5 设备与基础设施管理

4.5.1 企业应具备生产所需的相关生产设施和设备并符合相关要求,制定其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
4.5.2 管理制度中应规定以下内容:
  a) 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
  b) 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c) 设备安装调试
  d) 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及保养;
  e) 设备的报废更新;
  f) 设备使用人员的要求;
  g) 设备档案管理。

4.6 能源管理

4.6.1 企业应根据用能需求制定能源管理制度
4.6.2 能源管理制度中应规定能源管理的职责、能源计划管理、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能源统计管理、能源奖罚管理的内容,并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能耗超标的落后设备。

4.7 安全管理

4.7.1 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7.2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安全生广管理制度。
4.7.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应规定管理的职责、监督检查、事故的分析处理与整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奖惩等内容,重点设备和消防设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7.4 企业应制定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

4.8 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

4.8.1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仝、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4.8.2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髙劳动生产率,应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包括危险源辨识、职业防护、人员体检和轮岗要求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8.3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増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8.4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和穿戴
4.8.5 企业厂区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
4.8.6 企业噪声、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光污染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8.7 企业应制定噪声、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光污染的相应管理制度。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定期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应交由有资质的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5 行业发展

5.1 行业市场竞争

5.1.1 协会应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后监管,强化行业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
5.1.2 协会内相关配件企业应优先供应本协会内企业
5.1.3 协会内电风扇企业会员鼓励在同质同价下优先采购本协会内相关配件企业合格的配件
5.1.4 协会内会员间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违背市场规律恶意压价、提价。
5.1.5 终端销售不得为争取市场份额竞相降价。
5.1.6 鼓励企业优先按协会制定的联盟(团体)标准生产产品和配件,或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产品和配件,不应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标准或降低员工正常福利、必要科研资金、企业发展资金。
5.1.7 协会应建立行业内部惩罚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培养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

5.2 人才流动

5.2.1 原则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严格自律、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b) 尊重从业人员的职业选择意愿,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
  c) 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5.2.2 流动渠道
  从业人员的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a) 公开招聘
  b) 行业协会推荐;
  c) 通过各类人才交流公洽谈;
  d) 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e) 通过企业间协商,履行工作调动的程序;
  f) 其他适当的方式。

5.2.3 企业要求

5.2.3.1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在企业间流动,其他企业也不应招收、录用:
  a) 因严重失职、违规等原因被原单位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b) 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査,尚未结案的
  c) 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
  d) 与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处于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e) 机密岗位从业人员或曾经从事机密工作的从业人员,保密期未满的
  f) 组织或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日正常进行的;
  g) 其他不适合在企业间流动的情形。
5.2.3.2 企业招聘同业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时,应当要求该员工提供与原任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认真、全面地进行背景调查。当发现拟聘用员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宜聘用的特殊情况、事项时,应当不予聘用或暂缓聘用
5.2.3.3 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辞职提前通知期、离职违约金、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合法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约束。
5.2.3.4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要求流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a) 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或竞业协议中对辞职提前通知有明确约定的,应履行合同和协议中的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按照单位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存在违约金或赔偿金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b) 在从业人员履行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并出具解除/终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为从业人员此后在业内的流动提供便利。
5.2.3.5 对符合规定要求流动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其提交书面中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手续,不应刁难、打击、借故处分,不应向流动员工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克扣其在服务期内应得的收入和福利
5.2.3.6 企业不应采用以下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限制,或以不正当手段对木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a) 无理扣留从业人员人事档案、身份证件;
  b) 不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c) 利用优势地位约定超出合理水平的不平等条款、过度处罚;
  d) 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e) 对于涉及从业人员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f) 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
5.2.3.7 企业不应以不正当手拉拢、挖掘其他同业企业的从业人员。
5.2.3.8 企业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短期内连续多次流动的、有不经书面通知原单位擅自离职记录的从业人员,应向行业内通报,企业应审慎录用。
5.2.3.9 企业应完善员工内部信用档案,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

5.2.4 服务、监督和处罚

5.2.4.1 行业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应有以下职能
  a) 协调、监督企业之间从业人员流动;
  b) 接受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请求或委托,对企业从业人员流动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调查、调解
5.2.4.2 对于企业之间出现的非正常或集中性从业人员流动,协会可基于企业的请求,牵头组织与对方企业进行会商。
5.2.4.3 会员单位违反5.2.3条的,经理事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a) 责令限期改正;
  b) 协会或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c) 经会员大会投票是否取消会员单位资格。
5.2.4.4 非会员单位违反5.2.3条的,可参照5.2.4.3中的a)、b)进行处理。

5.3集体商标的使用

5.3.1 注册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
5.3.2 协会应推进本行业集体商标的建设并制定集体商标的使用规范
5.3.3 使用集体商标的会员,应承诺其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达到集体商标使用规范的要求。
5.3.4 集体商标不允许非会员企业使用。
5.3.5 协会应积极通过与政府、媒体等沟通联络,推动集体商标的宣传,推广,扩大集体商标的影响。

6 品牌管理与提升

6.1 品牌建设

6.1.1 协会应引导企业培育自己的品牌,品牌应以质量信誉为基础,通过品牌价值获得市场回报。
6.1.2 鼓励贴牌生产、授权商标生产的企业创建自有品牌
6.1.3 企业应注重竞争力的培育,如通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差异化、产品的定位、产品的质量来提升品牌价值
6.1.4 企业应在明确品牌定位及目标基础上制定晶牌发展战略规划并有效实施,且在适当时根据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予以更新。
6.1.5 企业应按品牌战略规划,明确推广渠道,组建团队及必要的资源,开展品牌营销与推广,持续提高品牌知名度、品牌影响力和品牌形象
6.1.6 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品牌保护措施,防止品牌侵权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及品牌自身利益。
6.1.7 企业应构建有效的品牌危机处理机制,妥善处置突发品牌危机事件。

6.2 标准化建设

6.2.1 协会应坚持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整合产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加强产业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6.2.2 协会应紧密围绕电风扇产业标准化的发展,促进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开展各项标准化技术研究和推广,运用标准手段提升企业的总体质量水平。
6.2.3 协会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形成对电风扇产业标准化的共识,积极推动并协助企业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
6.2.4 协会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协助会员解决标准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2.5 协会应积极推动会员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联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的研究、制定和推广:
  a) 开展联盟(团休)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绩效评估,督促各成员单位将联盟(团体)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争取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升联盟(团体)标准影响力、竞争力和采标率;
  b) 积极推动会员开展企业产品标准的研制;
  c) 组织会员研究国内外产业与技术的标准现状、趋势和产业标准化发展的思路与计划,积极推动会员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
  d) 开展各类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举办行业标准化论坛和交流研讨会,以及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e) 协助会员参与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承担国家或省的TC/SC/WG秘书处工作。
6.2.6 协会应推动会员共享标准信息、标准科研成果、检测设备与实验数据、标准科研队伍、标准实施经验等相关资源。
6.2.7 协会可通过建设南海电风扇产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电风扇行业的最新资讯、全面的行业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文本查阅、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行业技术的研究、WT0\TBT预警等信
6.2.8 协会可与专业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合作,为木行业企业提供标准化相关培训等服务。
6.2.9 企业可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
6.2.10 引导并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扩大产业标准“话语权
6.2.11 引导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严格实施。
6.2.12 引导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生产。

6.3 管理提升

6.3.1 引导并鼓励企业采用以下先进的管理模式、体系认证或确认来提升品牌价值:
  a) GB/T19001/1s09001质量管理体系;
  b) GB/T24001/IS01001环境管理体系;
  c) GB/T28001/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d)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e) 测量管理体系;
  f) 卓越绩效管理;
  g) 精益生产管理
  h) 六西格玛管理。
6.3.2 引导并鼓励优势企业开展以下工作:
  a)申报广东省名牌、“广东优质”、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称号;
  b)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
  c)争创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带动行业整体质量和品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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